索引号: | 770722843/2025-00055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5-15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的解读 |
政策原文>> |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办理条件是?
答:1.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2.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办理对象是?
答: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是?
答:1.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资金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当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留出符合贷款规定的留存金额(符合存贷不挂钩政策的除外),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提取材料是?
答: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签署关系承诺书);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4.房屋出售方身份证明、本人在受托银行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
5.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6.《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资金监管协议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应如何申请?是否可以他人代办?
答:申请人及房屋出售方应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填写《承诺书》,确定提取金额。
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审核通过后,申请的首付款资金划转至何处?
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承诺书》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资金监管单位将资金划转至出售方收款账户,同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反馈交易结果。
尚未建立或不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同时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锁定,不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将申请资金划转至出售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对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的锁定。
七、如何撤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
答:1.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时,需撤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的,公积金管理部门需在与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给予办理撤销手续。
2.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未撤销、未解除或者确认有效时,需撤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的,应当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3.申请人已被获准提取的公积金将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八、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后,是否还可以办理“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答: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符合其他提取优惠政策的除外。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已办结,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是否可以补提或撤销重新申请?
答: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或撤销重新申请。
十、本通知解答中未涉及的情形是否按已有政策执行?
是的。本通知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施行。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