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5-00054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5〕8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5-12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
政策解读>> |
各分中心、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二)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资金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当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出符合贷款规定的留存金额(符合存贷不挂钩政策的除外),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签署关系承诺书);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四)房屋出售方身份证明、本人在受托银行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
(五)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六)《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资金监管协议书》。
四、办理程序
(一)查询
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二)申请
申请人及房屋出售方携带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件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填写《承诺书》,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三)审核、资金划转
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承诺书》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资金监管单位将资金划转至出售方收款账户,同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反馈交易结果。
尚未建立或不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同时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锁定,不再办理其它提取业务。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将申请资金划转至出售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对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的锁定。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符合其他提取优惠政策的除外;
(二)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则不可补提;
(三)如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申请人已被获准提取的公积金将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施行。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承诺书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承诺书
一、个人信息 | |||
申请人1 | 证件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 2.配偶 3.直系亲属 | ||
申请人2 | 证件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 2.配偶 3.直系亲属 | ||
申请人3 | 证件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 2.配偶 3.直系亲属 | ||
申请人4 | 证件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 2.配偶 3. 直系亲属 | ||
申请人5 | 证件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 2.配偶 3. 直系亲属 | ||
申请人6 | 证件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 2.配偶 3. 直系亲属 | ||
二、购房信息 | |||
出售人 | |||
购房人 | |||
购房地址 | |||
购房总价 | 元 | 购房首付款 | 元 |
三、收款信息 | |||
收款人/监管账户名称 | |||
收款/监管账户开户行 | |||
收款/监管账户号 | |||
收款/监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四、提取及授权划转信息 | |||
本人及直系亲属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以及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首付款,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获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收款账户中。 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 |||
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承诺 | |||
1.本人及直系亲属已如实填写上述各项信息,并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若一旦被发现或核实所填写的信息失实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又或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人及直系亲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按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退还本次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以及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失信惩戒、限制提取等措施。 2.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同意房屋出售方或监管方直接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全额退回至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对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因自身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未能依规退还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同意并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处理。 3.本人及直系亲属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作出上述授权支付委托,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4.本人同意并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通过市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有关部门查询、保存、使用本人的相关信息。 5.本人及直系亲属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 |||
六、房屋出售方承诺 | |||
1. 本人确认上述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以及同意买房人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2. 购房人申请转入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本人无权将款项转到购房人账户内。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本人承诺将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差额部分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购房人个人账户。 3.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本人已收取的购房款项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及时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购房人个人账户。逾期未退还的,同意并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处理。 4.本人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售房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七、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受理回执 | |||
我中心同意上述申请人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 元,用于支付购买 (房屋地址)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抄送:省建设厅。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综合处 2025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