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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722843/2019-00037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19-09-05
组配分类: 有效性: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的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19-09-05 11:32 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一、关于此次调整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品质不断提升和区位优势日益凸显,我市房地产市场稳中有进,住房合理消费需求持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向5200多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16.82亿元,其中首次公积金贷款购房占84%,首次首套公积金贷款购房约占三分之二,首次购房和改善性购房仍是主体。但同时,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比率持续走低。今年6月底个贷比率为81.4%,已连续6个月低于85%。依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前期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有使用政策作适当的调整。

此次政策适度调整主要体现以下原则:一是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着力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上浮,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是精准施策,适度调整,既有利于保障和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也有利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三是进一步简化计算方式和操作程序,优化服务,有利于推进公积金制度的普惠。

二、有关具体调整政策的解读

(一)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确定。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或已拥有一套住房,且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即其最高可贷额度按现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确定,该职工家庭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目前单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为30万元,双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为60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政策是我市为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于2014年12月出台的,根据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及宏观政策导向,恢复执行利率上浮政策。这里需强调的是不论是否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要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其贷款利率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3.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我市近年来一直执行对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直实行差额贷款政策。由于已按职工家庭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予以控制,所以对公积金贷款次数不予限制。本次政策调整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实行全额贷款政策,根据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导向和住建部的有关要求,需对贷款次数予以限制,以防止使用公积金贷款炒房。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这也是省内外其他城市的普遍做法。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计算时需结合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不便于申请贷款职工自我计算,也不便于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服务解答,总体降低了可贷额度和提高了留存金额,不利于减轻职工购房压力。因此,本次调整后,贷款额度与留存额计算简便、一目了然。既解决了部分职工虽个人账户余额足够、但因缴存工资基数低而享受不到其最高可贷额度的问题,也解决了部分职工因月缴存额较高,致使留存金额过多的情况。

案例一(用于说明贷款额提高):张某家庭名下无房,购买总价100万元的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夫妻双方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为2000元,月缴存额分别为240元,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5000元,按其夫妻年龄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根据原政策 “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与其缴存基数×12×贷款年限×40%,按低者确定可贷额度”,张某夫妻双方分别可贷19.2万元,其家庭可贷额为38.4万元。本次计算方式简化后,张某夫妻双方分别可贷30万元,家庭共可贷额为60万元。

案例二(用于说明留存额减少):张某家庭名下无房,购买总价100万元的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夫妻双方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为20000元,月缴存额分别为4800元,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5000元,按其夫妻年龄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按新老政策计算,张某夫妻每人均可贷30万元,家庭可贷额均为60万元。根据原政策“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与其12个月的缴存额,按高者确定留存额”, 张某家庭贷款60万元, , 张某夫妻每人均需留存5.76万元。本次计算方式简化后,张某夫妻每人仅需留存3万元,张某家庭可少留存5.52万元。

(三)调整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范围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子女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父母也可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原政策要求子女必须为未婚,这样就影响了子女已婚、但父母仍在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调整后有利于减轻职工家庭购房压力。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上述有关贷款调整政策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二)有关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还贷能力等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