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19-00033 | 文号: | 嘉公积金〔2019〕52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9-09-0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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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要求,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即在确定其可贷额度时,该职工家庭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
(二)恢复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即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三)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
(二)职工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确定;
(三)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三、调整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范围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子女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父母也可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四、上述规定自9月10日起实行,与上述政策不符的相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