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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6-23 11:5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尊敬的吴思敏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住房公积管理规范,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315号提案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单位资助、个人缴存、互助贷款”的政策体系,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围绕中心大局,积极回应职工建议与诉求,适时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首付比例等政策,对人才群体、二孩及以上家庭实行贷款额度上浮,加大新市民、青年人及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支持等,切实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助力职工住房需求。

一、关于“及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自成立起即有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明确,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公积金;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也应补缴。因此,目前设置“一年追诉期”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缴存比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目前,企业可在5%-12%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且所有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二、关于“拓展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的建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七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上级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与审计等方式强化监管,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提取范围。嘉兴在公积金使用范围拓展方面一直在探索,如2007年推出按月还款政策,2013年推出物业费提取,这些政策在全省乃至全国试行较早。2019年我中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已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政策。在此基础上,2024 年,我中心持续拓展政策覆盖范围,将提取公积金的适用情形延伸至既有住宅更新电梯同时,因政策执行的规范要求,目前省内新出台物业费提取已不允许,家电购置等消费类支出更不符合提取条件。

三、 针对“强化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的建议

中心始终致力于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所有政策和措施均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发送告知,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同时,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力量,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进楼盘五进系列活动,聚焦群众使用公积金的各类问题、企业缴存公积金的意见建议送政策、送服务,积极推进人员力量下沉、政策咨询下沉,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智慧公积金”建设,完善线上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更多业务“全程网办”“秒批秒办”,扩大“免申即享”范围,简化“免申即享”流程。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密切关注上级住房政策调整趋势,并积极向上反映提出政策建议,以提升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