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4-00153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4〕20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 |
政策解读>>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
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9日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以下统称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对象)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D类(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由单位申请办理延迟退休登记手续后,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缴存方式为托收的单位需在开户完成后,根据要求办理委托收付款手续。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并提供新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涉及外国国籍的人才缴存的,另须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D类(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申请个人缴存时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并签订《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可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做调整。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第五章 汇缴、补缴和退缴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和预缴方式,但不得办理补缴。
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方式的,每月10日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从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
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内(以下简称公积金专户)。对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汇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汇缴的,单位应在当月及时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的;
(四)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退缴清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故错缴、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缴,办理时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退缴清册》。
第六章 降比和缓缴
第二十二条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单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第二十三条 濒临破产、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降比或缓缴的单位,待调整期满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缓缴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第七章 单位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信息: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二)账户信息:付款名称、付款账号、付款银行;
(三)汇缴方式;
(四)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根据要求变更委托扣款业务。
(二)单位托收账户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根据要求变更委托扣款业务。
(三)单位其他信息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账户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常缴存职工且未办理封存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符合销户条件的可直接做销户处理。
单位连续半年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单位作封存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启封手续的,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由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提供上级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文件。
(二)企业及社会团体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提供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经告知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在公示30日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章 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清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办理:
(一)同城转移
职工到本市新就业单位工作,原单位个人账户已封存且无欠缴金额,由调入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新单位。
(二)异地转出
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工作,已在调入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可向调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调入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异地转入
职工由本市以外地区到本市工作,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且当前状态是正常的,可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调出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至在本市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单位内的一名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名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也可由单位凭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30天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单位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第九章 计息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结息当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章 网上办理和查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可线上办理缴存登记,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人登记、缴存人信息变更、缴存人状态变更、转移、补缴、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汇缴核定查询、信息查询等全流程业务。
第四十二条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或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网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四十三条 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可通过线上办理或由单位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缴存职工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可通过线上办理或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职工要求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资料均应提供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业务相关材料可在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在公积金服务窗口领取。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实施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
第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
(三)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四)委托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五)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六)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第六条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退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出国(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含缴存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缴存人本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不得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同一套住房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建房提取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对象、条件、材料、频次和额度
第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同时根据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线下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提供(或共享)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并妥善保管。
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缴存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同时参与提取的,原则上需在同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购建房提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2)所购住房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的完全产权自住住房。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非买卖方式取得住房不动产权或通过买卖方式取得部分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所购自住住房非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简称“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明、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购买长三角区域外商品房的应提供购房款发票);
(4)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
(5)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购房款发票;
(6)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出售合同(协议) 、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7)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合同(协议)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8)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9)D类以上(含)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10)缴存人本人与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等)和不少于6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
(11)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的,应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4.提取频次:
(1)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5.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房屋的总价,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套房屋的总价;
(3)D类以上(含)人才购买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房屋的总价。
6.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须为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损坏程度应为C级或D级。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4)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建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修)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5.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6.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1)符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加装或更新电梯;
(2)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加装或更新的电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4)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5)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频次:
在加装或更新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以申请多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5.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缴存人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偿还住房贷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3)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
(5)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商转公贷款同笔商业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
(3)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非本市的公积金贷款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按照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
(二)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无逾期;
(2)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的,还贷额不低于2.5万元;
(3)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公积金贷款部分;
(4)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
(3)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提供贷款地户口簿或贷款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4)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名下还款银行卡。
4.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一次。
5.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还款额且不超过还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提前部分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非本市的,按照多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
(三)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无逾期;
(2)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结清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公积金贷款部分。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名下还款银行卡。
4.提取频次:
贷款结清时申请一次。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结清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前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为非本市的,按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
(四)委托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3)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普通住宅并在本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系统范围内申请的商业贷款且还贷状态正常,并能获取其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
(4)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只能共同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情形材料: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2)商贷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
(3)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委托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五)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的;
(3)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双方可同时办理同一套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或各自办理一套名下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4)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线下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商贷借款合同;
(4)提取区间内商贷还款明细或部分提前还款凭证;
(5)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为提取区间内的实还贷款本息之和(含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同一笔商业贷款已办理按月偿还提取的,提取额度按不超过区间内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且不超过还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六)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双方可同时办理同一套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或各自办理一套名下结清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提供商贷借款合同;
(3)结清还款凭证;
(4)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后可申请办理一次。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结清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前还清商贷距上次多月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不到一年的,凭区间内商贷还款明细可一并办理多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第二十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缴存人需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缴存人及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2.缴存人家庭无房证明;
3.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租赁合同、税务发票)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4.D类(含)以上人才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提取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租赁合同、税务发票)和人才认定证明;
5.符合多孩家庭政策的,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提取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租赁合同、税务发票)和夫妻生育情况证明。
(三)提取频次:
可按每月、多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提取额度:
1.提取限额每月按1500元、多月累计按不超过18000元规定执行,账户金额小于提取限额时按实际金额提取;
2.缴存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最高限额时,可同时办理销户提取;
3.符合城市品质提升政策、D类(含)以上人才和多孩家庭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支付物业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三)情形材料: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物业管理费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
(四)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不大于12个月(含)的住宅物业费。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缴存人及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四)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账户已封存的,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九条退休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退休证或养老待遇发放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出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出国或出境定居地居住证明。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D类(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需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三)情形材料:
提供1-4级伤残证明。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2.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情形材料:
提供1-6级伤残证明。
4.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二)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上一自然年度医疗自付现金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慢门特备案回执单》 、上一自然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待遇支付及自付情况证明》;
(4)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待遇支付及自付情况证明》;
(5)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缴纳地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医保缴纳地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自付费用证明。
3.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一次。
4.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付现金费用。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三)情形材料:
无。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封存满半年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缴存人户籍非本市;
3.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三)情形材料:
缴存人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缴存人死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三)提供材料: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4.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条 缴存人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已实现线上办理的业务,可通过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等线上渠道自主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根据缴存人申请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可以办理提取的线上渠道如下: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四)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缴存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人员未按照公积金提取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造成公积金管理部门风险或损失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规定,追究受托银行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操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贷款。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施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人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市外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账户状态正常;
(二)借款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应不低于月还款额的2倍;
(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为所购(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
(六)新购商品房的楼盘必须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的楼盘;
(七)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八) 以共有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岁;
(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一)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父母、成年子女的,共同借款人应为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房屋共有权人;
(二)共同借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对公积金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购房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根据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
1.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2.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3.借款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各有一套住房,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4.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其家庭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未办妥注销登记的不计入房屋套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贷款;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2.特殊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次数标准:
(1)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人与两代内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3)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4)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且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5)借款人或其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的,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6)借款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7)借款人家庭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其家庭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原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8)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所购住宅尚未交付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换(退)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相关规定且办理变更手续后,此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第八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所购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时限规定: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
(二)购买存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至过户交易完成前提出申请;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
(四)国有出让土地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所建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权证所列日期为准)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建房批文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当前单人30万元,双人及以上60万元;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当前倍数为15倍;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成交金额与计税金额两者低值的70%,其中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则不得高于60%;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确定的贷款限额,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支付的补差款;
(六)建造住房的,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定额,当前每户为20万元。用作抵押的住房评估价值不能低于贷款定额的2倍;
(七)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八)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
1.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确定的贷款额度同等享受,如贷款申请人本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则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同等享受;
2.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3.借款人家庭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贷款额度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存贷不挂钩;
4.借款人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其贷款额度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对应比例确定,存贷不挂钩;
5.借款人为缴存在嘉兴市内的二孩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其贷款额度可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6.借款人享受嘉兴市鼓励无偿献血若干优享措施政策的,贷款额度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符合多种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的借款人按其最高可享受限额执行,不可叠加。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限额按不高于其中两人最高贷款限额相加之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提供的被抵押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借款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且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者保证。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设定全额抵押;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或线上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写《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产权人,下同)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三)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四)借款人为直系亲属二代人的,提供户口簿或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五)借款人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异贷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
(六)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一类借记卡;
(七)符合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技师证书;
(八)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提供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九)属现役军官(士官)的,提供军官(士官)证、所在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
(十)符合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生育情况证明;
(十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十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凭证: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及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收款凭证。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监管的,则需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及结算表、安置房购房合同、除去贷款外的补差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4.国有出让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5.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供建房有关批准文件、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需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十四)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借款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业务受理网点或线上平台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贷款审查、审批人员结合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与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信用状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为《借款合同》),有保证担保的,还需保证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一)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存量房交易纳入当地资金监管的直接交易、同行带押过户、跨行带押过户则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办理),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二)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提供抵押登记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人或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住房转移登记,将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已落实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交易纳入当地资金监管的按监管要求发放贷款,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期间不得更改。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满足贷款留存金额,且留存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能提取。
(一)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借款人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部分)。需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无逾期;
2.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足,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3.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其组合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时,可申请按月偿还其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偿还。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还贷满6个月且申请时贷款未逾期;
2.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还贷额应不得低于2.5万元。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还贷额应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
3.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部分还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表》上签名认可;
4.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时可重新确定还款期限或月还款额。对借款人申请缩短还款期限增加还款额度的,重新计算后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月收入可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推算,职工不认可的可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5.一个自然年度仅允许申请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偿清贷款本息
正常还贷满1个月且申请时贷款未逾期,方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偿清借款申请。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市公积金管委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抵押物应以同一顺位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三十一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率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到期期限应当一致,风险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各自贷款金额(或余额)承担。
第三十四条 组合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受托银行保管,直至贷款全部结清。
第三十五条 在组合贷款本息还清之前,若发生抵押房屋处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组合贷款余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受偿。
第三十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须为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三)申请商转公的借款人应当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年限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章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在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内,《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符合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提出变更申请,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1.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符合《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操作细则(暂行)》的,可申请进行借款人变更;
2.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有关权利人符合《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操作细则(暂行)》的,可申请进行借款人变更。
(二)抵押人变更
借款人以外的抵押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抵押人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三)抵押物变更
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或大于的。
(四)借款期限变更
1.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可缩短剩余的贷款期限。当新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正常月还款额时,新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2.借款人符合《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操作细则》规定的,可延长剩余的贷款期限。
(五)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解除抵押权利,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
(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人员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造成公积金管理部门风险或损失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规定,追究受托银行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操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公积金〔2020〕19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