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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

中心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中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党组

                       2023918

 

 

 

 

 

 

 

中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党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市委的领导。

第二章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公积金行业发展战略、重要部署和重大改革事项;

(四)干部人事任免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事项;

)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各类专题教育,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加强思想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  党组领导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第九条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党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五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县(市)分中心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外领导干部、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第六条提出的重大问题列出具体清单(见附件)。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处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科学安排党组会议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讨论,重要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涉及多个处室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处室事先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后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事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要议题在提交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与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组织公众参与。

第二十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

第二十  党组会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送达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党组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组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态。

第二十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决策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  综合处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党组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情况;党组重大问题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决策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工组织实施的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建立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党组及其成员、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嘉公积金党组〔201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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