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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722843/2023-00064 文号: 嘉公积金〔2023〕11号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3-2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修改嘉公积金〔2022〕9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9 15:21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各分中心、各处室: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嘉公积金〔2022〕9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中的“(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删除。

二、第九条中的“社保缴纳、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等相关信息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直接获取。”删除。

三、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0日


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助推共同富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及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辖区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银行借记卡,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第四章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上限按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

第五章 缴存管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和预缴方式,但不得办理补缴。

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方式的,每月10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从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采取预缴方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10日前到受托银行将预缴住房公积金转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账户。预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当前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期间许调整一次,若年度缴存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则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整至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停止缴存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允许停缴。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未办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封存其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预缴期间,因停止缴存、转入单位缴存等原因,可申请将预缴金额退回。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或预缴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可以互转,个人缴存托管对象可以转移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服务窗口或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互转或原个人缴存托管对象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其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预缴方式的,需预缴资金按月度入账后方可计算连续缴存月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中心城市品质提升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贷款政策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申请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连续停缴达三个月及以上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限期追回公积金贷款本息。对限期未能追回的,将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个人缴存托管对象仍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但不再新增此类托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