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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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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3-23 18:26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编制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已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外公布。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7名委员,2022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21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决算报告和2022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草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市中心内设综合处、稽核财务处、归集信贷处、信息科技处、直属管理处5个职能处室,在嘉善、平湖、海盐、海宁和桐乡五个县(市)分别设立分中心,其资金独立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全市从业人员115人,其中,在编83人,非在编3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3636家,净增单位2802家;新开户职工15.27万人,净增职工7.19万人;实缴单位30522家,实缴职工92.26万人,缴存额160.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0.11%、8.45%、8.81%。2022年末,缴存总额1218.0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19%;缴存余额354.12亿元,同比增长14.3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二)提取:2022年,40.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6.23亿元,同比增长3.56%;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2.37%,比上年减少3.66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863.8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5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自5月1日起,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符合支持人才安居和支持城市品质提升等政策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具体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2万笔83.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8%、5.88%。其中,市中心0.76万笔38.63亿元,嘉善分中心0.15万笔6.9亿元,平湖分中心0.23万笔10.19亿元,海盐分中心0.16万笔7.24亿元,海宁分中心0.21万笔10.41亿元,桐乡分中心0.21万笔10.08亿元。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1.54亿元(含存量公转商转让资金5.5亿元)。其中,市中心18.24亿元,嘉善分中心3.06亿元,平湖分中心5.16亿元,海盐分中心4亿元,海宁分中心4.47亿元,桐乡分中心6.61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77万笔671.51亿元,贷款余额337.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7.8%、14.19%、14.1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5.39%,比上年末减少0.14个百分点。表外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7.9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1093笔      47920.7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09990.2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4796.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笔54960.05万元,当年贴息额985.45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3735笔99888.92万元,累计贴息1215.16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2022年未作国债投资,期末国债余额为0。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0.23亿元。其中,活期0.3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9.66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0.25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5.39%,比上年末减少0.1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113491.65万元,同比增长15.8%。其中,市中心44042.81万元,嘉善分中心10213.21万元,平湖分中心15402.28万元,海盐分中心13045.58万元,海宁分中心15913.34万元,桐乡分中心14874.43万元;存款利息9534.4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03668.96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288.2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57606.85万元,同比增长16.69%。其中,市中心21636.92万元,嘉善分中心5526.98万元,平湖分中心7627.86万元,海盐分中心6570.87万元,海宁分中心8570.72万元,桐乡分中心7673.5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51087.75万元,归集手续费23.7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274.64万元,其他1220.7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实现增值收益55884.8万元,同比增长14.91%。其中,市中心22405.89万元,嘉善分中心4686.23万元,平湖分中心7774.42万元,海盐分中心6474.71万元,海宁分中心7342.62万元,桐乡分中心7200.93万元;增值收益率1.67%,比上年减少0.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33530.8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055.2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298.64万元。

2022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4064.5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190.4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6296.56万元;各分中心上缴至当地财政部门,嘉善分中心上缴1057.09万元,平湖分中心上缴2166.19万元,海盐分中心上缴1751.97万元,海宁分中心上缴2032.75万元,桐乡分中心上缴1885.91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87776.1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24415.1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49043.32万元,嘉善分中心提取9949.08万元,平湖分中心提取17205.27万元,海盐分中心提取15438.76万元,海宁分中心提取15449.25万元,桐乡分中心提取17329.4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    4055.37万元,同比下降4.87%。其中,人员经费2842.44万元,公用经费555.29万元,专项经费657.64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20.9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47.57万元、285.61万元、287.74万元;嘉善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27.0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78.56万元、68.52万元、80万元;平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64.5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43.28万元、65.01万元、56.28万元;海盐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97.8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1.63万元、32.82万元、83.41万元;海宁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90.7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77.63万元、52.04万元、61.05万元;桐乡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54.2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13.77万元、51.29万元、89.1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8.64万元,逾期率0.011‰。其中,市中心0.001‰,嘉善分中心0.129‰,平湖分中心0‰,海盐分中心0‰,海宁分中心0.006‰,桐乡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87776.11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5.87%,国有企业占9.55%,城镇集体企业占1.68%,外商投资企业占12.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7%,灵活就业人员占1.03%,其他占1.02%;中、低收入占98.11%,高收入占1.8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2%,国有企业占4.47%,城镇集体企业占0.59%,外商投资企业占12.8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2.9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9%,灵活就业人员占0.96%,其他占1.21%;中、低收入占99.33%,高收入占0.67%。非公企业已成为公积金缴存的主要增长点,非公企业新开户占比达85.7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79%(其中加装电梯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12%,租赁住房占11.3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出境定居提取占0.01%,其他占6.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55%,高收入占2.45%。支持职工租购房提取占比达到82.26%租房提取同比增长34.61%,积极助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90.91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0.17%,比上年末增加1.0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6117.3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87%,90-144(含)平方米占66.17%,144平方米以上占7.96%。购买新房占46.3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1%),购买二手房占53.3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2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5.6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2.9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3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79%,30岁-40岁(含)占50.92%,40岁-50岁(含)占17.28%,50岁以上占3.0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68.84%,购买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占31.16%;中、低收入占98.08%,高收入占1.92%。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1.6%,比上年减少7.0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管委会成员调整情况

市四届二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共调整委员9人,调整后管委会成员共27名。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基数调整。2022年度全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最低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嘉兴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5-1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按10%—24%执行。

2.政策调整。(1)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2022年3月11日出台《关于印发〈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公积金〔2022〕9号),自5月1日起实施。

(2)提高首套首次刚需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4月28日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委〔2022〕3号),自5月1日起实施。

(3)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人才安居宜居力度,助力人才引育和一体化发展。2022年4月2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22〕15号),自6月1日起实施。

(4)持续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完善优化相关扶持政策。2022年5月31日出台《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委办〔2022〕7号),自6月1日起实施。

(5)优化调整租房提取政策,助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2022年6月2日出台《关于优化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22〕21号),自6月3日起实施。

(6)阶段性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一步缓解购房者的资金压力。2022年6月30日出台《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嘉公积金〔2022〕26号),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

(7)出台公积金支持多孩家庭政策,贯彻落实浙善有育部署要求。2022年7月29日出台《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浙有善育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22〕29号),自8月1日起实施。   

3.利率执行。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执行。年度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5年(含)以下的基准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人民银行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对10月1日前已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各档次贷款利率。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牵头领办“浙惠住房公积金·金心惠企”应用场景开发建设并率先落地。利用全省IRS平台共享数据创新开发公积金—社保专题数据库,为缴存企业信用画像。

2.聚焦民生“关键小事”,持续优化政务服务2.0对接,租房提取、退休提取、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高频事项全面实现智能秒办。

3.在全省系统率先构建集业务归档管理、区块链存证验证、查询出证服务、数据共享交换、运行监管于一体的公积金档案数字化管理新模式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牵头梳理长三角地区各公积金中心服务标准,制订实施《长三角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标准》和《长三角示范区住房公积金服务规范手册》,设立服务专窗,统一服务规范,合力打造长三角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相关做法在长三角公积金一体化党建联建签约仪式上作创新案例交流展示。率先实现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异地购房提取、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获评全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佳实践案例

2. 谋划开展“幸福一‘嘉’人、惠民公积金”主题实践活动,深化“三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和服务推进力度。贯彻部“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部署开展“建设红旗窗口、争当服务先锋”活动和文明窗口“四化”创建达标竞赛,调整优化经办服务网点体系。

3.积极协同推进不动产抵押结清、企业开办、职工退休等各类惠企便民“一件事”事项联办,办件量8万多件。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市公积金中心获评2022年度全省住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2021年度嘉兴市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工作考核优秀单位。海盐分中心获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表现突出服务窗口。  海宁分中心濮晓丽获得2022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先锋”称号。市公积金中心职工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共3人次。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22年,未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2022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七、指标解释

1.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4.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5.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8.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9.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10.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3.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6.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8.国债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金额。

19.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0.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21.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内上缴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2.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3.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包括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4.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末历年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5.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2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2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28.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29.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对年度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就业的,以最后就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

30.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31.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32.当年提取人数:指当年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人数,同一职工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

33.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34.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

35.职工贷款按参贷人数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按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个数分类。

36.贷款职工按借款人年龄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主借款人的年龄分类。可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号和贷款发放时间进行推算。

37.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38.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