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1-00162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1〕35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单位)、缴存托管对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单位)职工及缴存托管对象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
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上下限规定
1.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2487元),月缴存额上限为7798元(单位和个人各3899元);最低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497元),最低月缴存额原则上不低于650元(单位和个人各325元)。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月缴存基数可按不低于市政府今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021年12月起,对缴存基数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缴存基数统一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
2.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基数上限为32487元,下限为6497元。
(三)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和职工2021年度缴存比例为5%—12%,两者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一个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按8%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1年1月至调整时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可予以补缴。
二、办理方式
本次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各企业(单位)统一采用网上申报,企业(单位)登录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具体操作请参照《嘉兴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缴存托管对象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三、办理时间
本次年度调整集中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30日。
四、注意事项
(一)各企业(单位)要重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落实责任,规范操作。经测算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办理前需进行内部公示。
(二)缴存额低于下限的单位,请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在单位网上业务大厅上传申报,或将纸质文件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
咨询电话:0573-12345。
附件:嘉兴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申报
操作说明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