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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1-03-25 11:2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9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决算报告和2020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草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市中心内设综合处、稽核财务处、归集信贷处、信息科技处、直属管理处5个职能处室,在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和桐乡市设5个分中心,其资金独立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全市从业人员117人,其中,在编85人,非在编3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4004家,净增单位2658家;新开户职工12.76万人,净增职工5.93万人;实缴单位24410家,实缴职工75.94万人,缴存额129.4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2.22%、8.47%、12.66%。2020年末,缴存总额909.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59%;缴存余额274.37亿元,同比增长8.0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二)提取:2020年,30.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9.02亿元,同比增长25.6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4.21%,比上年增加8.7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635.44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7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符合人才政策和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具体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3万笔8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7.7%、104.57%。其中,市中心0.74万笔33.89亿元,嘉善分中心0.14万笔6.13亿元,平湖分中心0.27万笔11.36亿元,海盐分中心0.23万笔10.41亿元,海宁分中心0.29万笔12.76亿元,桐乡分中心0.26万笔10.95亿元。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5.86亿元。其中,市中心15.74亿元,嘉善分中心2.59亿元,平湖分中心4.85亿元,海盐分中心3.73亿元,海宁分中心4.31亿元,桐乡分中心4.64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31万笔509.24亿元,贷款余额256.5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0.51%、20.18%、23.9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3.5%,比上年末增加12.0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832笔 3.42亿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87亿元,异地贷款余额7.51亿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2020年未作国债投资,期末国债余额为0。

(五)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1.04亿元。其中,活期0.3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0.19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0.51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3.5%,比上年末增加12.0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86132.02万元,同比增长12.45%。其中,市中心33574.99万元,嘉善分中心7089.01万元,平湖分中心12382.18万元,海盐分中心9894.48万元,海宁分中心11644.77万元,桐乡分中心11546.59万元;存款利息11244.1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74869.89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8.0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44465.41万元,同比增长12.2%。其中,市中心16854.06万元,嘉善分中心4028.19万元,平湖分中心6326.74万元,海盐分中心5275.84万元,海宁分中心6024.65万元,桐乡分中心5955.93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0871.58万元,归集手续费24.2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462.83万元,其他106.7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41666.61万元,同比增长12.72%。其中,市中心16720.93万元,嘉善分中心3060.82万元,平湖分中心6055.44万元,海盐分中心4618.64万元,海宁分中心5620.12万元,桐乡分中心5590.66万元;增值收益率1.56%,比上年增加0.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4999.9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957.2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709.36万元。

2020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3944.9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073.59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898.54万元;各分中心上缴至当地财政部门,嘉善分中心上缴720.2万元,平湖分中心上缴1450.93万元,海盐分中心上缴1195.62万元,海宁分中心上缴1400万元,桐乡分中心上缴1408.3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25064.3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90925.99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35105.33万元,嘉善分中心提取7544.48万元,平湖分中心提取12493.88万元,海盐分中心提取11594.76万元,海宁分中心提取11070.18万元,桐乡分中心提取13117.3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4129.54万元,同比增长3.1%。其中,人员经费3055.77万元,公用经费526.04万元,专项经费547.7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426.9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61.44万元、261.62万元、303.89万元;嘉善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82.2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93.86万元、21.35万元、67万元;平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04.7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80.64万元、55.37万元、68.73万元;海盐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64.5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7.27万元、35万元、42.3万元;海宁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12.3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25.56万元、53.97万元、32.81万元;桐乡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38.7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7万元、98.73万元、3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52万元,逾期率0.001‰。其中,市中心0.001‰,嘉善分中心0‰,平湖分中心0‰,海盐分中心0‰,海宁分中心0‰,桐乡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25064.31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04%,国有企业占10.42%,城镇集体企业占2.12%,外商投资企业占13.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7%,灵活就业人员占0.78%,其他占9.37%;中低收入者占98.84%,高收入者占1.1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8%,国有企业占4.8%,城镇集体企业占0.73%,外商投资企业占13.9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67%,灵活就业人员占1.24%,其他占10.94%;中低收入者占99.77%,高收入者占0.2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6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5.29%,租赁住房占6.89%,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4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占0.01%,其他占6.7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者占98.42%,高收入者占1.5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16.8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9.2%,比上年末增加0.2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4460.3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8.26%,90-144(含)平方米占63.01%,144平方米以上占8.73%。购买新房占47.9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17%),购买二手房占52.0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4%,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3.0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05%,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8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75%,30岁-40岁(含)占49.32%,40岁-50岁(含)占16.55%,50岁以上占3.38%;首次申请贷款占79.7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0.22%;中低收入者占98.85%,高收入者占1.15%。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8.42%,比上年增加38.0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全力投入“两战两赢”,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全市公积金系统闻令而动,积极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面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先后制订实施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嘉公积金〔2020〕3)关于企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20〕4)《关于住房公积金关爱帮扶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意见》(嘉公积金〔2020〕7)等政策服务措施,在全省率先推出了降率减负、缓缴减压、逾期不究、提取宽限、特殊帮扶及全程网办、分类导办等利企惠民举措。为全市1125家企业减负7900多万元。48名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公积金使用政策优惠。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基数调整。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全市共有44.5万名职工进行了基数调整。

2.政策调整。2019年12月26日印发《嘉兴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嘉公积金〔2019〕6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4月1日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贷款定额标准的通知》(嘉公积金委办〔2020〕4号),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3月31日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嘉公积金委〔2020〕2号),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5月22日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8月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内部流程优化提取服务的通知》(嘉公积金〔2020〕28号),自2020年8月11日起实施;

9月1日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嘉公积金〔2020〕31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12月23日印发《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20〕3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3.利率执行。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执行。年度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5年(含)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   当年服务改进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1.完成政务服务2.0对接和省厅数据高铁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全流程网办、跨区域通办。实现了公积金单位、个人业务100%全流程网办掌办,网(掌)办率达到93%。市域内所有业务全通办,提取业务“全省通办”,贷款异地缴存证明出具等3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

2.积极协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和机关内部、企业开办、职工退休等“一件事”联办。着力推行公积金贷款“一件事”、还贷结清和抵押注销“一件事”等,累计受理各类“一件事”业务3万多件。

3.全面提升“就近办”“自助办”水平。制订受托银行延伸网点规范化服务建设标准,统一公积金业务经办标准和服务规范。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点设立自助终端,开展租房提取、退休提取等简单业务自助办理。实现了公积金个人业务50%自助办、50%就近办,积极探索开展“无前台”政务服务改革等试点,打造“家门口公积金”品牌。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系统所获荣誉情况。市公积金中心获得省建设厅2020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市级“工人先锋号”、市级“最美战疫志愿服务团队”称号;桐乡分中心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20年,深入开展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共查处骗提骗贷违法行为34件,涉及金额18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6起,纳入失信名单78人。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2020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