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0-00021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0〕19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05-2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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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1日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劳动关系)。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见附件2)并提供新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涉及外国国籍的人才缴存的,另须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一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时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见附件3),并签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见附件4),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最近24个月社保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
(六)银行结算账户;
(七)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外国国籍人员须提供)。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可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做调整。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
之间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计算时采用“见角进元”法,即以元为单位取整,见角进元,逢分舍去。
第五章 汇缴、补缴和退缴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日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从缴存托管对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
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内(以下简称公积金专户)。对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汇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汇缴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八条 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该单位汇缴方式调整为自缴。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的;
(三)补缴缓缴的;
(四)单位逾期未缴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5),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的还需提供社保明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故错缴、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缴,办理时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5)。
第六章 降比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见附件6),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缓缴的,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见附件7),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缓缴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或决定。
第七章 单位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信息: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二)账户信息:付款名称、付款账号、付款银行;
(三)汇缴方式;
(四)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并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二)单位托收账户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并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其他信息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账户下已无职工在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单位要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由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上级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文件。
(二)企业及社会团体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第八章 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清册》(见附件10),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办理:
(一)同城转移
职工到本市新就业单位工作,原单位个人账户已封存且无欠缴金额,由调入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附件11),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异地转出
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工作,已在调入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可向调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调入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异地转入
职工由本市以外地区到本市工作,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调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在本市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2)。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单位内的一名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名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也可由单位凭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见附件13),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单位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见附件13),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第九章 计息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结息当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章 网上办理和查询
第四十二条 缴存单位可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开户,登录后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汇缴核定查询、补缴、信息查询;缴存人登记、信息变更、状态变更、转移、信息查询以及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等全流程业务。
第四十三条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四十四条 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申请;缴存职工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申请或政务自助服务设备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要求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复核。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证明材料。单位或职工存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照该办法对单位或职工采取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资料均应提供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业务相关表格、协议可在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在公积金服务窗口领取。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公积金〔2015〕33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单位公积金账号:
单位全称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经济类型 | 单位所属行业 | ||
组织机构类型 | 单位隶属关系 | ||
托收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单位邮编 | 单位发薪日 | ||
单位电子邮箱 | 法人代表姓名 | ||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 单位设立日期 | 年 月 | |
公积金缴存类型 | 单位送缴□单位托收□ 财政送缴□ | 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
公积金缴存人数 | 经办人姓名 | ||
社保参保人数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经办人证件类型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公积金管理 部门核准 意见
|
经办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在单位缴存登记时填写本表。
2.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及组织机构类型参照附录填写。
【附录】:
1. 单位经济类型
序号 | 类别名称 |
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2 | 国有企业 |
3 | 城镇集体企业 |
4 | 外商投资企业 |
5 |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7 | 自由职业者 |
2. 单位所属行业
序号 | 类别名称 |
1 | 中央、省驻常单位 |
2 | 财政拨款单位 |
3 | 非公企业 |
4 | 其他 |
3. 单位隶属关系
序号 | 类别名称 |
1 | 中央 |
2 | 省 |
3 | 市、地区 |
4 | 县 |
5 | 街道、镇、乡 |
6 | 居民、村民委员会 |
7 | 其他 |
4. 组织机构类型
序号 | 类别名称 |
1 | 企业法人 |
2 | 企业分支机构 |
3 | 企业其他 |
4 | 事业法人 |
5 | 事业其他 |
6 | 社团法人 |
7 | 社团其他 |
8 | 行政机关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0 | 个体 |
11 | 工会法人 |
12 | 其他机构 |
附件2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缴存人数: 月缴存金额: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缴存 基数 | 单位 | 个人 | 公积金补贴 | 合计 | 联系 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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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14 |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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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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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20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就业情况 |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 其他□ | ||||||||||||||||||||||
本人月收入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 |||||||||||||||||||||
工作单位 | |||||||||||||||||||||||
家庭地址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账户,承诺以上填写信息均准确无误。 2.遵循《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定。遵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相关条款,承担缴存托管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3.同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调用、核查本人相关信息。 4.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公积金管理 部门 核准意见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缴存基数: 元;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元
首次汇缴年月: 年 月
经办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甲方: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
丙方: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同时,《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甲方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业务。
三、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纳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四、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款项,应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并保证缴费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委托丙方扣收乙方应缴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日期为每月10日 (节假日顺延)。
五、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上述款项,并授权丙方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以下简称付款账户)按甲方提供的汇缴金额自动划款,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乙方姓名:
乙方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
付款账号:
六、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且确保在转账日付款账户状态正常。如在甲方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因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划款支付给甲方的,乙方应及时补足缴费金额或通过其他方式缴存。如连续欠缴六个月的,甲方有权办理乙方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如乙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缴存资格,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七、乙方付款账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乙方授权丙方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如因乙方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的,则由乙方负责补足。
八、乙方付款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被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应主动与甲方、丙方联系,并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九、乙方如需变更付款账号,应重新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如因丙方业务系统升级而变更乙方开立在丙方处付款账号的,本收付款协议书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丙方应主动将对应账号变更信息通知甲方同步进行调整,并将变更后对应的新账号通知乙方。
十、乙方未及时变更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而擅自撤销付款账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已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一、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根据乙方需要,丙方提供扣款凭证。
十二、乙方因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改由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转移合并至新单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
附件5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年 月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职工账号 | 姓名 | 补缴原因 | 补缴月份 | 补缴金额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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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本页 小计 | 人数 | 金额 | 本次合计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在职工未及时缴存、漏缴、少缴或者其他原因需补缴时填写。
2. 本表一式两份,补缴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6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单位名称 | 单位账号 |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降低缴存 比例之前 缴存情况 | 已缴交至 年 月 是否存在欠缴情形: 有□ 无□ | 单位缴存比例 | % | |||||
个人缴存比例 | % | |||||||
单位人数 |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 |||||||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 自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 | |||||||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 单位缴存比例 | % | 个人缴存比例 | % | ||||
降低缴存比例原因(附申请报告) |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工会 或职代会 意见 |
代表签名或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 |||||||
公积金 管理部门意见 |
处(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年 月
单位名称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
单位经济类型 | 法人代表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公积金 缴至年月 | 年 月 | 应缴人数 | 人 | |
月应缴存额 | 元 | |||
申请缓缴期限 | 自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 | |||
累计缓缴金额 | 元 | 其 中 | 单位 | 元 |
个人 | 元 | |||
补缴计划 | ||||
公积金缓缴原因(附申请报告) |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工会 或职代会 意见 |
代表签名或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 |||
公积金 管理部门意见 |
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8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机构代码 | ||
单位地址 | ||
所属区域 | ||
隶属关系 |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
组织机构 | ||
托收名称 | ||
开户账号 | ||
开户银行 | ||
缴存类型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缴存比例 | ||
公积金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
处(科)室负责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2.单位名称变更时,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3.托收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变更时需重新签订缴存结算方式协议书。
附件9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开户日期 | ||||||||
单位经济类型 |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③城镇集体企业□ ⑤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⑦其他£
| ②国有企业□ ④外商投资企业□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
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公积金补贴( 元/月) | |||||||||
经办部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销户原因 | 撤销□ 兼并□ 转出□ 其他□ | |||||||||
注销前开户人数 | 人 | 注销前在缴人数 | 人 | |||||||
注销前缴至年月 | 年 月 | 注销前累计余额 | 元 | |||||||
我单位因上述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处(科)室负责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2.办理注销登记前单位必须缴清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附件10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清册
年 月
单位名称: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
序号 | 职工公积金账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注:此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11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年 月 日
转 出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转 入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职工帐号 | 职工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转移原因 | ||||||||||||
转移金额 (大 写)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 | 角 | 分 | ||||
该职工从 年 月起由本单位汇缴,工资基数 元,月缴存额 元。
经办人:
转入单位盖章: |
经办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
注: 本表一式三份,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12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职工姓名 | 身份证件 | 类型 | ||
号码 | ||||
手机号码 | 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现单位名称 | 原单位名称 | |||
转出地中心名称 |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职工声明: 1.授权 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地中心)将本人以上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传递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并将转入资金计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授权 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出地中心)于接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3.住房公积金转移实际金额以转出地办理账户转出时的账户本金余额及计结利息合计为准。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宜,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现提出异地转移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13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 |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所属年月: 年 月 (共 页 第 页) |
本月增加汇缴金额 | 本月减少汇缴金额 | ||||||||
①启封 ②调整月缴存额 | 职工、封存 | ||||||||
序号 | 职工 公积金 账号 | 姓 名 | 摘要 | 缴存基数 | 月缴存额 | 职工 公积金账号 | 姓 名 | 原因 | 月缴存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本页小计 | 人数 | 金额 | 本页小计 | 人数 | 金额 | ||||
本页合计 | 本页合计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
注:本表一式二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条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六条 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 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不得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同一套住房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建)房提取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材料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情形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职工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查。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均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下同);
(二)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职工本人不能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2)职工(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五年之内。
2.需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分为: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2)委托按月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本息提取;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
(4)提前偿还本金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
2.按不同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且当前未逾期;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非本市的,可按异地商贷情形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异地商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一致。
(2)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及商贷还款明细清单。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需贷款银行在本市的机构可获取其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同时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且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最近12期商贷还款明细清单(有效期一个月)。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前偿还本金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需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还需提供当月商贷余额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有效期一个月)。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需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申请商贷,且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商贷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的,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在房屋征收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三)高端(含)以上人才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二)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中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备案回执单》、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2)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应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应提供定居地居住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应提供1-6级伤残证明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需提供1-6级伤残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需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六项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及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扣除公积金贷款留存额)。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如三年内未按年提取的,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
(三)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取频次
1.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月提取一次。
2.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
3.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本金或提前部分偿还商贷本金应达到提取额度方可提取,且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职工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且应在还贷后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4. 职工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贷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或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且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和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两种形式提取在一年内(间隔12个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的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期商贷正常还款本息额;
3.提前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
(1)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取的,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
(2)提前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第三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租房提取需间隔12个月。如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最高租房提取限额时,可办理销户提取。
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以及高端(含)以上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2个月的物业费。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属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若属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上一自然年度医疗自负费用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除外)、第八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四条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根据职工申请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对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可以办理提取的线上渠道如下:
(1)浙江政务服务网;
(2)浙里办手机APP;
(3)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4)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单位和职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公积金〔2015〕33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贷款。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
(五)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主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配偶及有房屋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应当为共同借款人,且需共同承担债务。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只能是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
(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的有关信息。
(十)特殊人群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四类人才需先向本市人社部门进行人才认定并取得相应人才认定证明;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
2.高端(含)以上人才需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
3.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相关规定的职工;
4.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且有所在部队出具的在职年收入证明,可视同在缴住房公积金,享受驻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兴市及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查询到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信息作为认定标准:
(一)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借款申请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各有一套住房,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四)在城市品质提升、有机更新、旧城改造等过程中,已被征收尚未办妥注销登记的住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含本人、配偶及共同产权人)在嘉兴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缴存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含本人、配偶及共同产权人)在嘉兴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缴存地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三)特殊情形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婚前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婚前双方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申请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另一方婚后参与还款,离异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次贷款认定;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时限规定: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订立商品房买
卖合同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
(二)购买存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税收缴款书所列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
(四)国有出让土地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建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权证所列日期为准)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建房批文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当前单人30万元,双人及以上60万元;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当前倍数为10倍;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
2.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成交金额与计税金额两者低值的70%,其中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则不得高于60%;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高于安置房总价的70%,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支付的补差款;
4.建造住房的,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定额,当前每户为20万元。用作抵押的住房评估价值不能低于贷款定额的2倍;
(五)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六)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确定的贷款额度同等享受,如贷款申请人本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则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同等享受;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享受保底贷款,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时按15万元计算;
3.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按缴存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存贷不挂钩;
4.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5.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存贷不挂钩;
6.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符合多种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的借款申请人按其最高可享受限额执行,不可叠加。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限额按不高于其中两人最高贷款限额相加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退休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提供的被抵押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且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者保证。
第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须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设定全额抵押;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须将申请贷款所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使用第三人名下房产抵押的,须符合贷款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政策。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
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或线上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产权人,下同)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为直系亲属二代人的,提供户口簿或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五)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明细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所购楼盘指定的受托银行一类借记卡;
(七)属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
(八)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相关规定的,提供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九)符合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十)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十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凭证: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及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收款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及拆迁结算表、安置房购房合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国有出让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5.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供建房有关批准文件、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需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借款申请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见附件2);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业务受理网点或线上平台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
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贷资格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见附件3)。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为《借款合同》),有保证担保的,还需保证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一)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二)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提供抵押登记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住房转移登记,将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已落实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凭《嘉兴市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期间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一)提前偿清贷款
借款人须在正常还贷满6个月后,方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偿清借款申请。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还贷满6个月且申请时贷款未逾期;
2.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贷款留存额外)及还贷额不得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扣除贷款留存金额外)及还贷额不得低于5万元,提取金额取至千元的整数倍。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还贷额应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
3.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部分还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表》(见附件4)上签名认可;
4.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时可重新确定还款期限或月还款额;
5.一个自然年度仅允许申请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但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满足贷款留存金额,且留存金额在按月还贷执行期间不能提取;
2.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无逾期;
3.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在受理借款申请时如已符合按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以一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见附件5)、《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约定书》(见附件6)上签名确认;
4.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足,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5.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其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时,可申请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贷款部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扣划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抵押物应以同一顺位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三十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率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到期期限应当一致,风险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各自贷款金额(或余额)承担。
第三十六条 组合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受托银行保管,直至贷款全部结清。
第三十七条 在组合贷款本息还清之前,若发生抵押房屋处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组合贷款余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受偿。
第三十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证》,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须为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三)申请商转公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十九条 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年限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章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涉及保证担保的还需保证人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申请表》(附件7)或《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更申请表》(见附件8),经审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缩短剩余的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抵押房屋产权所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有关权利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四)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发生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借款人申请解除抵押
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等情况的具结书,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仅允许按照上述材料中规定的债务归属方可使用其公积金账户金额归还公积金贷款。
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
(三)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公积金〔2015〕33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1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申 请 人 情 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人才类型 | 1.□ 2.□ 3.□ | |||||||||||||||||||||||||||||||||||
月收入 | 手机号码 | 按月对冲 | □是 □否 | ||||||||||||||||||||||||||||||||||
家庭地址 | |||||||||||||||||||||||||||||||||||||
配 偶 情 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人才类型 | 1.□ 2.□ 3.□ | |||||||||||||||||||||||||||||||||||
月收入 | 手机号码 | 按月对冲 | □是 □否 | ||||||||||||||||||||||||||||||||||
其他共同申请人 | □没有 □有,详见附表 | ||||||||||||||||||||||||||||||||||||
所 购(建)住 房 情 况 | 购房人 | ||||||||||||||||||||||||||||||||||||
售房单位(个人) | |||||||||||||||||||||||||||||||||||||
房屋种类 | □商品房 □二手房 □安置房 □经适房 □两新房 □自建房 □其他 | ||||||||||||||||||||||||||||||||||||
房屋坐落 | |||||||||||||||||||||||||||||||||||||
住宅面积 | 平方米 | 车库面积 | 平方米 | 房屋总价 | 元 | ||||||||||||||||||||||||||||||||
储藏室面积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已付房款 | 元 | |||||||||||||||||||||||||||||||||
抵押住房情况 |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所建住房不能抵押,用其他担保方式,详见附表 | ||||||||||||||||||||||||||||||||||||
贷 款 申 请 情 况 | 贷款类型 |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商转公贷款 | 担保方式 | ■抵押加保证 □抵押 □其他担保 | 申请金额 | 公积金 | 万元 | ||||||||||||||||||||||||||||||
商业 | 万元 | ||||||||||||||||||||||||||||||||||||
贷款银行 | 还款卡号 | 申请年限 | 年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 贷款用途 | 购买自住住房 | ||||||||||||||||||||||||||||||||||
住房情况 | 所购住房为家庭当前拥有的 ( □首套 / □第二套 ) 住房 | ||||||||||||||||||||||||||||||||||||
贷款情况 | □首次申请 □二次申请 | 品质提升 | □是 □否 | ||||||||||||||||||||||||||||||||||
人才类型备注 | 1.顶尖、高端人才 2.高级、基础A人才 3.全日制大学本科 | ||||||||||||||||||||||||||||||||||||
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并愿意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及贷款所需的其他信息,同时同意将本人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表)
共 同 申 请 人 情 况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
手机号码 | 按月对冲 | □是 □否 | ||||||||||||||||||||||||||||||||||||||||
月收入 | 与主申请人关系 | |||||||||||||||||||||||||||||||||||||||||
人才类型 | 1.顶尖、高端人才 □ 2.高级、基础A人才 □ 3.全日制大学本科 □ |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
手机号码 | 按月对冲 | □是 □否 | ||||||||||||||||||||||||||||||||||||||||
月收入 | 与主申请人关系 | |||||||||||||||||||||||||||||||||||||||||
人才类型 | 1.顶尖、高端人才 □ 2.高级、基础A人才 □ 3.全日制大学本科 □ | |||||||||||||||||||||||||||||||||||||||||
建房抵押住房情况 | 产权人 | 共有人 | ||||||||||||||||||||||||||||||||||||||||
房屋种类 | □商品房 □二手房 □经适房 □安置房 □自建房 □其他 | |||||||||||||||||||||||||||||||||||||||||
房屋坐落 | ||||||||||||||||||||||||||||||||||||||||||
住宅面积 | 平方米 | 车库面积 | 平方米 | 建造年份 | 年 | |||||||||||||||||||||||||||||||||||||
储藏室面积 | 平方米 | 平方米 | 抵押价值 | 万元 | ||||||||||||||||||||||||||||||||||||||
1、本人认可本附表为主申请表的组成部分,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2、本人保证抵押住房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愿意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3、本人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及贷款所需的其他信息,同时同意将本人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
共同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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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 | |||||
问:请问您在何处工作?月收入多少? | |||||
答:申请人单位名称+“月收入”+“元” | |||||
问:请问您婚姻状况如何?如已婚,配偶在哪工作?月收入多少? | |||||
答: | |||||
问:请问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为目前您家庭的第几套房? | |||||
答:所购住房为当前家庭名下第N套房; | |||||
问:请问以前您是否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答:没有申请过或者曾申请过N次贷款。 | |||||
借款所购住房情况 | |||||
问:请问您所购住房位于何处?房屋建筑面积为多少?房屋总价为多少? | |||||
答:所购住房坐落于{详细坐落) | |||||
新购住房建筑面积为N平方米,房屋总价为N万元。 | |||||
问:请问您已支付了多少金额的首付款? | |||||
答:已支付了首付款N元; | |||||
问:请问您本次申请借款金额是多少?贷款期限多少年? | |||||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N万元,商业贷款M万元,贷款期限Y年; | |||||
问:请问您还款采用等额本金法还是等额本息法? | |||||
答:采用XXXX法。 | |||||
违约与责任告知 | |||||
1.借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要求你提前还清贷款,处置抵押物; | |||||
答复人承诺: | |||||
以上内容属实,本人愿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人已阅读违约与责任告知内容,已完全理解其含义,愿意遵守其约定。 | |||||
答复人(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询问人: | 公积金管理部门名称 | ||||
附件3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 ||||||||||
所属(分)中心: | 申请编号: | |||||||||
申请人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人才 | |||||||
公积金账号 | 缴存基数 | 月收入 | ||||||||
缴存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
单位电话 | 手机号码 | 征信情况 | ||||||||
家庭电话 | 家庭地址 | |||||||||
共同申请人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主申请人关系 | |||||||
公积金账号 | 缴存基数 | 月收入 | ||||||||
缴存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
单位电话 | 手机号码 | 征信情况 | ||||||||
其他共同申请人姓名 | ||||||||||
购房情况 | 购房人 | 共有人 | ||||||||
房屋种类 | 售房单位 | |||||||||
房屋坐落 | ||||||||||
房屋总价 | 已付房款 | 住宅面积 | ㎡ | |||||||
其他面积 | ||||||||||
贷款基本情况 | 房屋套数 | 贷款次数 | 已贷金额 | 万元 | ||||||
贷款金额 | 公积金贷款 | 万元 | 商业贷款 | 万元 | ||||||
贷款种类 | 申请期限 | 贷款利率 | ||||||||
还款方式 | 贷款银行 | |||||||||
还款卡户名 | 还款卡号 | |||||||||
担保方式 | 按月对冲 | |||||||||
审核意见 | 初审意见: | 审核意见: | 审批意见: | |||||||
经初审,此笔贷款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准予受理。 | ||||||||||
初审人: | 审核人: | 审批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4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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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合同编号 | 联系电话 | ||||||||||
借款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贷款金额 | 公积金: 万 | |||||||||
贷款银行 | 商业: 万 | |||||||||||
贷款类型 | 还款方式 | 提前还款 类型 | ||||||||||
提取公积金 | 姓名 | 账号 | 余额 | 金额 | ||||||||
借款人 | ||||||||||||
配偶 | ||||||||||||
借款人 | ||||||||||||
配偶 | ||||||||||||
自有资金 | 提取公积金 | |||||||||||
还贷总额 | 其中 | 本金 | ||||||||||
利息 | ||||||||||||
提前还贷后的还款约定: | ||||||||||||
本人在此确认: | ||||||||||||
核定公积金贷款余额: | 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 |||||||||||
|
| |||||||||||
制单: | ||||||||||||
附件5 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 ||||||||
单位: | 元 | |||||||
主借款人 | 身份证号 | |||||||
合同编号 | 手机号码 | |||||||
贷款种类 | 贷款银行 | |||||||
还款方式 | 贷款期限 | |||||||
还款卡户名 | 还款卡号 | |||||||
贷款信息 | 公积金贷款部分 | 商业贷款部分 | ||||||
贷款金额 | ||||||||
贷款余额 | ||||||||
贷款账号 | ||||||||
月还款额 | ||||||||
委托提取名单 | 姓名 | 公积金账号 | 月缴存额 | 账户余额 | ||||
1 | 申请人 | |||||||
2 | 申请人 | |||||||
3 | 申请人 | |||||||
4 | 申请人 | |||||||
合计 | ||||||||
说明:上述所列名单顺序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提取顺序。 | ||||||||
本人承诺: | ||||||||
1.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 ||||||||
2.知悉并遵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 ||||||||
3.知悉并遵守《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约定书》的约定条款; | ||||||||
4.保证遵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借款,不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 ||||||||
申请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制单人: | ||||||||
附件6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约定书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做如下约定:
一、申请人自愿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提取月缴存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月还款本息。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限是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月起至贷款结清为止。委托期间,如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足以支付每月还款本息的,申请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及时补足差额,避免因月还款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三、申请人在本约定期限届满前:
1、如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月提取申请人留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贷,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届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停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2、因提取、转移、封存或申请人发生变化等原因需终止约定的,申请人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书面申请手续,核准后的次月起停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自发生之日的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一)申请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申请人连续发生三期逾期情况的;
(三)申请人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五、如因上述第四条(一、二款)情况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申请人须及时备足资金,通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扣款指定帐户进行还款。若发生贷款逾期,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六、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约定书一式两联,一份中心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
申请人(签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7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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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本信息 | |||||||||||||||
合同编号 | 贷款银行 | ||||||||||||||
借款人 | 身份证号 | ||||||||||||||
公积金账号 | 缴存状态 | 手机号码 | |||||||||||||
配偶 | 身份证号 | ||||||||||||||
公积金账号 | 缴存状态 | 手机号码 | |||||||||||||
其他借款人 | |||||||||||||||
还款卡户名 | 还款卡号 | ||||||||||||||
借款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贷款金额 | 万 | ||||||||||||
贷款类型 | 还款方式 | 贷款余额 | 万 | ||||||||||||
抵押基本信息 | |||||||||||||||
产权人 | 共有人 | ||||||||||||||
房屋坐落 | |||||||||||||||
房屋种类 | 抵押价值 | 住宅面积 | 其他面积 | ||||||||||||
合同变更内容 | |||||||||||||||
还款账户变更 | |||||||||||||||
变更前 | 还款卡户名: 还款卡账号: | 变更后 | 还款卡户名: 还款卡账号: | ||||||||||||
借款期限变更 | |||||||||||||||
变更前 | 借款期限: 贷款年限: | 变更后 | 借款期限: 贷款年限: | ||||||||||||
婚姻关系变更 | |||||||||||||||
变更前 | 主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 变更后 | 主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 ||||||||||||
本人在此确认: 1.本人知悉并认可本表上述内容;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积金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还款账户仅限于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制单:
附件8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更申请表 | |||||
贷款基本信息 | |||||
合同编号 | 贷款银行 | ||||
借款人 | 身份证号 | ||||
公积金账号 | 缴存状态 | 手机号码 | |||
配偶 | 身份证号 | ||||
公积金账号 | 缴存状态 | 手机号码 | |||
其他借款人 | |||||
还款卡户名 | 还款卡号 | ||||
借款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贷款金额 | 万 | ||
贷款类型 | 还款方式 | 贷款余额 | 万 | ||
原抵押基本信息 | |||||
产权人 | 共有人 | ||||
房屋坐落 | |||||
房屋种类 | 抵押价值 | 住宅面积 | |||
其他面积 | |||||
抵押变更后内容 | |||||
产权人 | 共有人 | ||||
房屋坐落 | |||||
房屋种类 | 抵押价值 | 住宅面积 | |||
其他面积 | |||||
本人在此确认: | 公积金管理部门意见: | ||||
1.本人知悉并认可本表上述内容;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房屋产权人及其产权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 制单: |
抄送:省建设厅,市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各受托银行,沈晓红副市长、肖建国副秘书长。 共印 200份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综合处 2020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