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申请条件:
(1)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2)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申请时女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为18周岁至65周岁);
(6)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首次还贷中近2年内无连续三期以上(含)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且贷款余额为零,次月起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实行差额贷款;
(7)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户主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为配偶或同一户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
(8)国有土地性质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已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按建筑每平方米面积1000元造价计算,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同意以所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9)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建房按建筑每平方米面积1000元造价计算,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可抵押房产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的房产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在取得建房批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
(10)大修住房需取得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11)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为30年;
(12)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数量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2 | 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3 | 申请人结婚证(如未婚签订单身声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发证机构省内的,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4 | 购房人为二代人的,提供户口簿或签订直系亲属承诺书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5 | 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6 |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7 | 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 | 原件 | 一式一份 | 评估机构出具 |
8 | 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 | 原件 | 一式一份 | 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9 | 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 原件 | 一式一份 | 房屋鉴定机构出具 |
10 | 省内异地缴存人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11 | 个人征信报告 | 原件 | 一式一份 | 个人授权银行查询 |
12 | 收入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现役军人、月还款额超过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50%的需出具。 |
四、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六、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七、办公地址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会展路408号)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凌公塘路1683号)
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嘉兴市成秀路328号)
嘉善县审批服务中心(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00号)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
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东路100号)
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226号 行政中心三号楼)
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民东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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