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决定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三、申请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建房建造、翻建、大修批准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批准时间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的日期为准;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时间以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的日期计算为准。
3.申请人应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人的父母。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占地面积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
5.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不得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出资的职工家庭,如无公积金贷款,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有住房的物业费;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 物业费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最高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200元。
5.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数量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2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一类借记卡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3 | 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本市外建造、翻建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本市内建造、翻建的,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4 | 申请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发证机构省内,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5 | 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在办理时签订婚姻状况声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6 | 所建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二)大修自住住房: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数量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2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一类借记卡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3 | 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4 | 申请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发证机构省内,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5 | 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在办理时签订婚姻状况声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6 | 所修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数量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2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一类借记卡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3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4 |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5 | 房屋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6 | 申请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发证机构省内,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7 | 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在办理时签订婚姻状况声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四)支付物业费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数量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2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一类借记卡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3 | 物业费发票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4 | 房屋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本市外购房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本市内购房,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5 | 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 原件 | 一式一份 | |
6 | 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发证机构省内,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八、办公地址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会展路408号)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凌公塘路1683号)
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嘉兴市成秀路328号)
嘉善县审批服务中心(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00号)
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
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
东路100号)
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226号
行政中心三号楼)
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民东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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