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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7年在3月、9月共召开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6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决算报告和2017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草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的建议》、《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市中心内设办公室、稽核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使用管理科、资产保全科等5个职能科室,在嘉善、平湖、海盐、海宁和桐乡设5个分中心,其资金独立核算,实行分帐管理,并对当地政府负责。从业人员115人,其中,在编80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 2461家,实缴单位17619家,净增单位2001家;新开户职工9.52万人,实缴职工58.63万人,净增职工4.49万人;缴存额87.23亿元,同比增长15.89%。2017年末,缴存总额566.66亿元,同比增长18.19%,缴存余额202.87亿元,同比增长15.2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与去年比无变化。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60.44亿元,同比增长12.44%;占当年缴存额的69.29%,比上年减少2.12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363.79亿元,同比增长19.9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1万笔26.5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61.58%、61.15%。其中,市中心0.24万笔7.78亿元,嘉善县分中心0.06万笔1.80亿元,平湖市分中心0.08万笔2.34亿元,海盐县分中心0.09万笔2.54亿元,海宁市分中心0.16万笔5.63亿元,桐乡市分中心0.19万笔6.43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6.96亿元。其中,市中心11.65亿元,嘉善县分中心2.26亿元,平湖市分中心3.08亿元,海盐县分中心3.13亿元,海宁市分中心3.44亿元,桐乡市分中心3.40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37万笔358.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7%、7.99%。贷款余额197.52亿元,同比下降0.2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7.36%,比上年同期减少15.0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6家,与去年比无变化。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7年未作国债投资,期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7年,融资19.20亿元,归还38.80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63.45亿元,融资余额9.3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6.92亿元。其中,活期0.3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3.58亿元,1年以上定期0.1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2.91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7.36%,比上年同期减少15.0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70116.76万元,同比增长21.05%。其中,市中心30856.63万元,嘉善县分中心5245.34万元,平湖市分中心8911.85万元,海盐县分中心8118.56万元,海宁市分中心8741.31万元,桐乡市分中心8243.07万元;存款利息5347.6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4767.96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1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41574.38万元,同比增长30.62%。其中,市中心18899.00万元,嘉善县分中心2413.87万元,平湖市分中心6865.90万元,海盐县分中心4369.25万元,海宁市分中心4582.46万元,桐乡市分中心4443.90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0426.20万元,归集手续费3.2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945.66万元,其他8199.3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28542.38万元,同比增长9.38%。其中,市中心11957.63万元,嘉善县分中心2831.47万元,平湖市分中心2045.95万元,海盐县分中心3749.31万元,海宁市分中心4158.85万元,桐乡市分中心3799.17万元;增值收益率1.51%,比上年减少0.0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8919.0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565.6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057.70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90.1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400.32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478.16万元;各分中心上缴至当地财政部门,嘉善县分中心上缴933.28万元,平湖市分中心上缴1286.58万元,海盐县分中心上缴965.64万元,海宁市分中心上缴851.72万元,桐乡市分中心上缴884.94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6884.5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350.60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1172.10万元,嘉善县分中心提取5174.02万元,平湖市分中心提取8252.35万元,海盐县分中心提取7931.09万元,海宁市分中心提取7120.98万元,桐乡市分中心提取8700.0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3714.69万元,同比增长27.24%。其中,人员经费2396.36万元,公用经费548.32万元,专项经费770.01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62.0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88.10万元、157.74万元、516.20万元;嘉善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40.5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86.36万元、11.92万元、42.28万元;平湖市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12.0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88.00万元、60.00万元、64.00万元;海盐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62.4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18.04万元、62.89万元、81.47万元;海宁市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59.9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78.62万元、115.27万元、66.06万元;桐乡市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77.7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37.24万元、140.50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37万元,逾期率0.002‰。其中,市中心0‰,嘉善县分中心0.019‰,平湖市分中心0‰,海盐县0.007‰,海宁市分中心0‰,桐乡市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其中市中心经财政部门同意,按75%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8919.07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56884.50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7.9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3%。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2.81%、8.29%和15.89%。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5.97%,国有企业占6.25%,城镇集体企业占3.10%,外商投资企业占4.8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4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47%,其他占4.9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1.98%,国有企业占10.97%,城镇集体企业占2.71%,外商投资企业占13.6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3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4%,其他占5.98%;中、低收入占 96.45%,高收入占3.5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1.75%,国有企业占4.70%,城镇集体企业占1.53%,外商投资企业占16.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7.7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4%,其他占6.29%;中、低收入占99.58%,高收入占0.42%。
(二)提取业务:2017年,17.9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0.44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9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7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2.56%,租赁住房占0.18%,其他占0.4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0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84%,其他占3.04%)。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4.36%,高收入占5.6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1.3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2.81%,比上年减少4.4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46333.8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6.45%,90-144(含)平方米占55.99%,144平方米以上占17.56%。购买新房占46.9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51.0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27%,其他占1.8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8.1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9.5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2.3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49%,30岁-40岁(含)占40.01%,40岁-50岁(含)占18.27%,50岁以上占3.23%;首次申请贷款占85.6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4.33%;中、低收入占99.99%,高收入占0.01%。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312笔10183.20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7610.1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8088.91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7.19%,比上年减少63.6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管委会人员调整情况
本年度因领导调动、分工调整等原因,在3月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上调整了五位委员,新增五位委员根据公积金管委会章程行使委员职责。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基数调整。本年度全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最低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当地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12%,企业单位8-12%。
2.政策调整。2017年3月27日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7〕13号)。
2017年5月15日出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嘉公积金〔2017〕19号)。
2017年9月30日出台《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7〕34号)。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市中心加强信息化建设,紧跟“互联网+”发展新形势,积极推进“双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
一是构建一网三厅。打造全市统一的业务操作、资金核算网络,开设单位网厅、个人网厅和开发商网厅,实现网上服务全覆盖。网上实现单位业务变更、个人退休封存提取、开发商合作申请等业务办理及查询。
二是打造综合服务渠道。优化柜面业务办理系统外,提供门户网站、网厅、自助设备、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信等多样化服务渠道,实现服务形式全覆盖。
三是推进全城通办事项。缴存单位、职工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办理公积金业务,业务办理更加标准、规范。
(四)优化服务情况
一是聚力流程再造,变“往返跑”为“单程跑”。全市公积金系统全面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部实行综合窗口制;市中心与市建行南湖支行合址办公,实现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全国首批在全市开通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办理2539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微信公众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结清预约服务,缴存职工由原来至少跑三次到最多跑一次。
二是优化线上服务,变“现场跑”为“不用跑”。个人、单位主要业务网上办理;优化柜面业务办理系统,提供门户网站、网厅、自助设备、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信等服务渠道,实现支付宝“刷脸”查询;开发住房公积金手机APP,与国土、工商、社保等多部门联网,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行业务办理“容缺受理”。
三是拓展网点延伸,变“定点跑”为“就近跑”。全省率先与受托银行合作,全市共设立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240个(其中市本级39个),乡镇网点实现全覆盖。
(五)本年度荣誉获得情况
曹静平副主任获人社部、住建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市中心成功创建为省级文明单位;年度考核获全省住建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实现“十三连冠”;顺利通过市级文明单位复评和档案管理目标省一级考核认定,“公积金 安‘嘉’情”服务品牌在复评中被评为优秀。
(六)其他事项
市中心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2017年度全市通过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资金达11.05亿元。
七、指标解释
1.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4.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5.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8.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9.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10.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3.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6.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8.国债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金额。
19.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20.融资总额:指截至年末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21.融资余额:指截至年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22.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3.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24.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内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5.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6.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包括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7.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末历年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8.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2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1.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2.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33.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对年度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就业的,以最后就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
34.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35.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36.当年提取人数:对年度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人数。同一职工因相同原因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同一职工因不同原因提取的,分别计算人数。
3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38.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整个贷款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39.职工贷款按参贷人数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按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个数分类。
40.贷款职工按借款人年龄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主借款人的年龄分类。可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号和贷款发放时间进行推算。
41.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42.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43.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