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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722843/2023-00144 文号: 嘉公积金〔2023〕22号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4-2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4:09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已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3427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操作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现就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账户保留至百位)。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留出符合贷款规定的留存金额(符合存贷不挂钩政策的除外),留存金额按提取时的相关政策为准。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认购协议》;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四)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签署关系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

(二)申请人需本人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盖章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三)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为确保最终提取时资金无误,申请后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不再办理其它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凭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承诺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与申请人已签订待审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及首付款发票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材料后,将预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现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进行核查;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终止登记;如已成功办理提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条件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前管理部门指定账户(否则影响该套住房再次销售),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符合其他提取优惠政策的除外;

(二)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

(三)本操作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试行。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

一、个人信息

申请人1


证件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与购房人关系


1.本人 2.配偶 3.直系亲属

申请人2


证件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与购房人关系


1.本人 2.配偶 3.直系亲属

申请人3


证件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与购房人关系


1.本人 2.配偶 3.直系亲属

申请人4


证件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与购房人关系


1.本人 2.配偶 3. 直系亲属

申请人5


证件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与购房人关系


1.本人 2.配偶 3. 直系亲属

申请人6


证件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与购房人关系


1.本人 2.配偶 3. 直系亲属

二、购房信息

购房人


购房地址


购房总价

购房首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开户行


收款账户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提取及授权划转信息

本人及直系亲属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以及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首付款,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获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收款账户中。

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直系亲属(¨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    

 

                

四、申请人及直系亲属承诺

1.本人及直系亲属已如实填写上述各项信息,并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若一旦被发现或核实所填写的信息失实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又或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人及直系亲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按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本次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以及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失信惩戒、限制提取等措施。

2.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同意房地产企业直接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在撤销备案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至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对应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因自身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未能依规退还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同意并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处理。

3.本人及直系亲属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人及直系亲属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作出上述授权支付委托,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申请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   

                                                                

五、房地产企业承诺

1.我公司确认上述住房消费行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以及本承诺书载明的收款账户与上述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期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现房)一致。

2.我公司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发票送至公积金中心。

3.购房职工申请转入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我公司承诺将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差额部分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4.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我公司将在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逾期未退还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5.我公司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受理回执

我中心同意上述申请人按照本承诺书载明的提取金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管理部门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