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2-00133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2〕15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05-25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公积金分中心,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和服务功能,支持人才安居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嘉兴深化城乡统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行动方案(2021-2025年)》(嘉委发〔2021〕24号)以及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通过我市各类人才平台引进使用的D类(含,下同)以上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可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可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二、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服务于本市的E、F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可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
三、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四、在本市外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
五、申请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人员需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月缴存额,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实行存贷不挂钩。
六、上述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实行,2022年5月31日前已办妥一般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