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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722843/2022-00103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2-05-04
组配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解读》的通知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2-05-04 09:05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委〔20223)一并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9日

 

 

 

 

 

 

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解读

 

一、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普惠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刚需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上浮首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二是上浮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保底贷款条件的职工,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上浮至20万元。

三、此次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是的。在嘉兴市内正常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

四、在本市外正常缴存的缴存职工,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享受上浮政策吗?

不可以。在浙江省内嘉兴市外正常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即单人30万元,双人及以上60万元

五、首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是否变化?

没有变化。贷款额度计算倍数还是10倍。即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得低于4万元,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提取。

六、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政策是什么?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享受保底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时按20万元计算。

七、额度上浮后,各类人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是多少?

本次最高额度上浮与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及品质提升等优惠政策不叠加使用,各类人才包括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仍按单人缴存30万元、双人及以上缴存60万元的基础贷款限额确定其最高可贷额度。

八、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兴市及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住房信息、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作为认定标准:

(一)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借款申请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各有一套住房,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四)在城市品质提升、有机更新、旧城改造等过程中,已被征收尚未办妥注销登记的住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规定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申请人家庭名下住房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如何进行房屋套数认定?

申请人家庭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贷款信息所对应的房屋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

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套数与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如:贷款信息所对应的房屋已出售,或者与申请人家庭在贷款地登记部门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住房信息有重叠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含本人、配偶及共同产权人,下同)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查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三)特殊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婚前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婚前双方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申请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另一方婚后参与还款,离异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次贷款认定;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

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向已申请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何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前已办妥一般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是的,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解读人:王松林(市公积金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3-82067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