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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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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2 17:09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五十一条,就缴存对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方式、降比和缓缴、账户的变更和调整、网上办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缴存对象

缴存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劳动关系)。

缴存托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特定人群缴存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单位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托管申请条件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汇缴、补缴和退缴

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

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的;

(三)补缴缓缴的;

(四)单位逾期未缴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退缴

单位因故错缴、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缴。

降比和缓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和注销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以及职工的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账户封存

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账户下已无职工在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

单位账户启封

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单位要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由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职工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账户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账户启封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单位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网上办理和查询

单位线上业务

缴存单位可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开户,登录后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汇缴核定查询、补缴、信息查询;缴存人登记、信息变更、状态变更、转移、信息查询以及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等全流程业务。

公积金信息查询渠道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

(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法律责任

明确单位违反《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缴存规定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职工存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照该办法对单位或职工采取失信惩戒。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对总则、提取范围和对象、提取条件和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提取范围和对象

提取范围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和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下同);

(二)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职工本人不能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购买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2)职工(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五年之内。

2.需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且当前未逾期;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非本市的,可按异地商贷情形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异地商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一致。

2.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及商贷还款明细清单。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需贷款银行在本市的机构可获取其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同时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且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最近12期商贷还款明细清单(有效期一个月)。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前偿还本金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需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还需提供当月商贷余额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有效期一个月)。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需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申请商贷,且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商贷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的,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1.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在房屋征收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3.高端(含)以上人才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人才认定证明。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2.职工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备案回执单》、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2)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退休的:

应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出国(境)定居的:

应提供定居地居住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1-6级伤残证明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1-6级伤残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需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及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提取频次及额度

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扣除公积金贷款留存额)。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2.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如三年内未按年提取的,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

3.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期商贷正常还款本息额。

3.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本金或提前部分偿还商贷本金应达到提取额度方可提取,且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职工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且应在还贷后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取的,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提前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4. 职工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贷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或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且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和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两种形式提取在一年内(间隔12个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租房提取需间隔12个月。如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最高租房提取限额时,可办理销户提取。

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以及高端(含)以上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2个月的物业费。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2.若属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若属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上一自然年度医疗自负费用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

退休的,出国(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提取申请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

提取审核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根据职工申请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对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线上提取渠道

(1)浙江政务服务网;

(2)浙里办手机APP;

(3)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4)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05

法律责任

 单位和职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一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程序,贷款偿还,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一、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

(五)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主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配偶及有房屋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应当为共同借款人,且需共同承担债务。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只能是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

(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的有关信息。

(十)特殊人群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四类人才需先向本市人社部门进行人才认定并取得相应人才认定证明;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

2.高端(含)以上人才需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

3.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相关规定的职工;

4.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且有所在部队出具的在职年收入证明,可视同在缴住房公积金,享受驻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兴市及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查询到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信息作为认定标准:

(一)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借款申请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各有一套住房,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四)在城市品质提升、有机更新、旧城改造等过程中,已被征收尚未办妥注销登记的住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含本人、配偶及共同产权人)在嘉兴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缴存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含本人、配偶及共同产权人)在嘉兴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缴存地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三)特殊情形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婚前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婚前双方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申请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另一方婚后参与还款,离异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次贷款认定;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

不予受理情形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申请时限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

(二)购买存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税收缴款书所列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

(四)国有出让土地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建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权证所列日期为准)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建房批文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

(一)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当前单人30万元,双人及以上60万元;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当前倍数为10倍;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

2.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成交金额与计税金额两者低值的70%,其中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则不得高于60%;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高于安置房总价的70%,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支付的补差款;

4.建造住房的,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定额,当前每户为20万元。用作抵押的住房评估价值不能低于贷款定额的2倍;

(五)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六)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确定的贷款额度同等享受,如贷款申请人本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则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同等享受;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享受保底贷款,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时按15万元计算;

3.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按缴存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存贷不挂钩;

4.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5.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存贷不挂钩;

6.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符合多种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的借款申请人按其最高可享受限额执行,不可叠加。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限额按不高于其中两人最高贷款限额相加之和。

贷款最长期限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退休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提供的被抵押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 贷款担保

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且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者保证。

四、 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

 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或线上平台提出借款申请。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产权人,下同)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为直系亲属二代人的,提供户口簿或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五)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明细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所购楼盘指定的受托银行一类借记卡;

(七)属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

(八)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相关规定的,提供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九)符合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十)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十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凭证: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及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收款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及拆迁结算表、安置房购房合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国有出让土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5.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供建房有关批准文件、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需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受理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借款申请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业务受理网点或线上平台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贷款审批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贷资格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合同签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为《借款合同》),有保证担保的,还需保证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办理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一)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二)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提供抵押登记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住房转移登记,将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贷款发放

对已落实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抵押注销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凭《嘉兴市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贷款信息查询

借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

(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五、 贷款偿还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期间不得更改。

偿还类型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一)提前偿清贷款

借款人须在正常还贷满6个月后,方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偿清借款申请。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还贷满6个月且申请时贷款未逾期;

2.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贷款留存额外)及还贷额不得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扣除贷款留存金额外)及还贷额不得低于5万元,提取金额取至千元的整数倍。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还贷额应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

3.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前部分还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表》上签名认可;

4.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时可重新确定还款期限或月还款额;

5.一个自然年度仅允许申请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但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满足贷款留存金额,且留存金额在按月还贷执行期间不能提取;

2.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无逾期;

3.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在受理借款申请时如已符合按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以一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约定书》上签名确认;

4.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足,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5.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合计大于其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时,可申请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还款规则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贷款部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六、 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

组合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抵押物应以同一顺位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组合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率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利率执行。

组合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到期期限应当一致,风险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各自贷款金额(或余额)承担。

商转公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证》,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须为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三)申请商转公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年限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章执行。

七、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变更类型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缩短剩余的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抵押房屋产权所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有关权利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四)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发生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借款人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等情况的具结书,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仅允许按照上述材料中规定的债务归属方可使用其公积金账户金额归还公积金贷款。

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

八、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九、法律责任

明确借款人违约情形及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