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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0-03-30 15:56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9名委员,2019年3月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8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决算报告和2019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草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管理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市中心内设综合处、稽核财务处、归集信贷处、信息科技处、直属管理处5个职能处室,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和桐乡市设5个分中心,其资金独立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全市从业人员114人,其中,在编80人,非在编3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 3257家,实缴单位21752家,净增单位2317家;新开户职工10.38万人,实缴职工70.01万人,净增职工6.03万人;缴存额114.92亿元,同比增长16.36%。2019年末,缴存总额780.34亿元,同比增长17.27%,缴存余额253.93亿元,同比增长12.4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比上年减少2家(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已更名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更名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2家银行统一统计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86.78亿元,同比增长14.41%;占当年缴存额的75.51%,比上年减少1.28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526.41亿元,同比增长19.7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2万笔41.7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41%、78.84%。其中,市中心0.42万笔14.42亿元,嘉善分中心0.07万笔2.53亿元,平湖分中心0.24万笔7.98亿元,海盐分中心0.13万笔4.33亿元,海宁分中心0.16万笔5.64亿元,桐乡分中心0.20万笔6.89亿元。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8.63亿元。其中,市中心12.34亿元,嘉善分中心2.39亿元,平湖分中心3.46亿元,海盐分中心3.27亿元,海宁分中心3.49亿元,桐乡分中心3.68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38万笔423.7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4%、10.94%。贷款余额206.90亿元,同比增长6.8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1.48%,比上年同期减少4.32个百分点。

土.40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比上年减少2家(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已更名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更名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2家银行统一统计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9年未作国债投资,期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9年融资0亿元,归还0亿元。2019年末,融资总额66.95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8.91亿元。其中,活期0.3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34.15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4.42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1.48%,比上年同期减少4.3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76595.01万元,同比增长8.91%。其中,市中心30300.71万元,嘉善分中心6250.63万元,平湖分中心10667.41万元,海盐分中心8944.65万元,海宁分中心10250.37万元,桐乡分中心10181.24万元;存款利息12563.7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4030.04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2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39631.50万元,同比增长8.19%。其中,市中心14994.57万元,嘉善分中心3571.06万元,平湖分中心5679.06万元,海盐分中心4739.08万元,海宁分中心5335.16万元,桐乡分中心5312.57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6833.49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790.87万元,其他7.1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36963.51万元,同比增长9.70%。其中,市中心15306.14万元,嘉善分中心2679.57万元,平湖分中心4988.35万元,海盐分中心4205.57万元,海宁分中心4915.21万元,桐乡分中心4868.67万元;增值收益率1.53%,比上年减少0.0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2178.1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993.8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791.57万元。

2019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3993.8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74.46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3773.27万元;各分中心上缴至当地财政部门,嘉善分中心上缴734.82万元,平湖分中心上缴974.17万元,海盐分中心上缴1085.16万元,海宁分中心上缴1195.51万元,桐乡分中心上缴1311.53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0064.3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8216.63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9843.91万元,嘉善分中心提取6629.04万元,平湖分中心提取10677.45万元,海盐分中心提取10211.87万元,海宁分中心提取9434.47万元,桐乡分中心提取11419.8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4005.53万元,同比增长0.52%。其中,人员经费2753.59万元,公用经费588.59万元,专项经费663.35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61.3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37.51万元、260.22万元、363.59万元;嘉善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80.5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7.93万元、32.59万元、70.00万元;平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08.0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6.53万元、51.23万元、70.30万元;海盐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86.6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3.57万元、47.71万元、55.36万元;海宁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29.8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94.09万元、64.70万元、71.10万元;桐乡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39.1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73.96万元、132.14万元、3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3.10万元,逾期率0.040‰。其中,市中心0.068‰,嘉善分中心0.170‰,平湖分中心0‰,海盐分中心0‰,海宁分中心0‰,桐乡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2178.11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00064.3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9.6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4%。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9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1.92%、9.43%和16.3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29%,国有企业占5.15%,城镇集体企业占2.75%,外商投资企业占4.3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3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59%,其他占12.4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9.18%,国有企业占10.90%,城镇集体企业占2.30%,外商投资企业占14.0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1.9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5%,其他占9.20%;中、低收入占 98.70%,高收入占1.3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44%,国有企业占5.42%,城镇集体企业占1.02%,外商投资企业占17.93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4.6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4%,其他占14.73%;中、低收入占99.79%,高收入占0.21%。

(二)提取业务:2019年,24.2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86.78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8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6.9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57%,租赁住房占4.21%,其他占0.1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2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0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7.16%)。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17%,高收入占1.8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37.8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8.94%,比上年减少1.5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22240.6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7.68%,90-144(含)平方米占62.67%,144平方米以上占9.65%。购买新房占48.2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1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51.4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3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8.6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9.5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8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9.07%,30岁-40岁(含)占48.09%,40岁-50岁(含)占19.02%,50岁以上占3.82%;首次申请贷款占81.8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8.18%;中、低收入占99.90%,高收入占0.10%。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254笔8657.10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4426.6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9275.6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0.40%,比上年增加14.4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情况。2019年,因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原因,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调整了7位委员,根据公积金管委会章程行使委员职责。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嘉编【2019】5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并重新核定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立市公积金中心嘉善、平湖、海盐、海宁、桐乡5 个分中心,为市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正科级。分中心具体机构编制方案由各县(市)委编委另行规定,报市委编办、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基数调整。2019年度全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最低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12%,企业单位5-12%。

2.政策调整。2019年6月5日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日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52号),自20199月10日起实施。

2019年10月15日出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嘉公积金〔2019〕60号),自201911月1日起实施。

3.利率执行。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执行。年度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5年(含)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为3.25%;9月10日起,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52号)文件要求,恢复第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政策,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2019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对我市开展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专项监督检查,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分中心开展了2018年度行政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2018年以来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情况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事项。同时开展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审计、公积金业务专项审计等自查工作。突出整改落实,梳理分析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销号。

(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情况。全面细化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将29项办事事项细化为53项办事情形,形成标准化办事指南。精简取消申请表、户口簿、工资证明等58项(次)材料。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形成事项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清单,12项办事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全面实现一证通办和网上办、掌上办。17项民生事项“一证通办”比例达到100%;除省厅规定的5项不宜网办事项外,其余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率达到100%。网上业务办结率达到70%。网办、掌办业务量达21.8万件。积极推进部门联办“一件事”。对接多部门加速推进公积金贷款、企业开户和注销、员工招聘和职工退休等“一件事”办理。

(五)优化服务惠企便民情况。落实暖企惠民政策举措。

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组织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进楼盘等各类政策宣讲培训活动86场次,参加6500人次。聚焦聚力中心大局,先后制订实施了公积金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支持人才安居和优化使用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等政策举措,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策效应。落实降率减负政策,为500家企业减负1.02亿元,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着力构建便民服务体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开通自助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全市设立延伸网点240多个,实现镇(街道)网点、受托银行、个人业务“三个全覆盖”,打造“家门口公积金”,业务办件量约占总量的30%。建设“智能公积金”,实现智能、多元、错位服务。推出按月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服务,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六)当年度荣誉获得情况。市公积金中心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获得市级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二等奖、市级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优秀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优秀团队称号;平湖分中心获得平湖市民生共享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桐乡分中心获得嘉兴市巾帼文明岗、桐乡市先进党支部称号。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19年,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试行))》对54名涉嫌骗提的缴存职工开展调查,追回骗提款86.27万元,并依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嘉公积金委办〔2019〕9号)对其中1人列入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2019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九)其他事项。2019年度全市通过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资金50.97亿元。

七、指标解释

1.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4.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5.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8.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9.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10.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3.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6.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8.国债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金额。

19.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20.融资总额:指截至年末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21.融资余额:指截至年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22.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3.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24.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内上缴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5.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6.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包括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7.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末历年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8.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2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1.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2.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33.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对年度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就业的,以最后就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

34.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35.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36.当年提取人数:指当年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人数,同一职工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

3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38.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整个贷款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39.职工贷款按参贷人数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按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个数分类。

40.贷款职工按借款人年龄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主借款人的年龄分类。可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号和贷款发放时间进行推算。

41.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42.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43.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