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0-00042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0〕4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02-19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企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企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企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选择在5%-12%的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自行登录嘉兴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调整。
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从即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3%,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6个月。企业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提交降低比例申请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说明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职工审议表决通过等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通知企业办理调整。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六个月内及时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相关公积金权益不受影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2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