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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722843/2020-00030 文号: 嘉公积金〔2020〕36号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0-12-2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0-12-23 14:28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完善。

政策依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嘉公积金委〔2020〕2号)、《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二、主要内容和说明

《通知》完善的事项主要有三个方面4项内容:

(一)统一还贷提取政策口径。即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将按照相同政策口径、标准实施按月提取还贷、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结清本金,即组合贷款与商转公贷款在提取还贷政策上实现无差别。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是顺应申请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的需求,增加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的事项,扩大公积金政策普惠性。二是应对今年以来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上升趋势,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序,因此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结清本金的统一调整为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结清本金的,均应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取消原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规定。

(2)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缴存额及当月还贷本息额。

(二)调整留存余额标准。主要是由于省政务服务2.0系统上线后,省政务服务网及浙里办APP仅支持借款人单独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无法满足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步申请,因此明确缴存职工单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元(不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取消原双人及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元的规定。

(三)规范租房提取程序。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对租房提取条件进行限定,职工及配偶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同时为防范以租房名义即转即提等疑似骗提行为,本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适用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五、问题解答

1.问:缴存职工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时,是否可以优先偿还组合贷款或商转公的商业贷款部分?

答:可以。缴存职工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时,可以自行选择优先偿还商业贷款部分或者公积金贷款。

2.问: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及商贷本息时,只需要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申请公积金贷款留存金额后余额,以及还贷额不低于2.5万元就可以吗?

答:不是的,还需满足每位缴存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还贷行为间隔12个月的要求。

3.问:如果夫妻双方还款,扣除申请公积金贷款留存金额后,丈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妻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贷本息?

答:夫妻双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或浙里办APP办理的,需单独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及商贷本息;因妻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留存额后不足2.5万元,不能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条件,将不予受理。

4.问: 2021年之前申请的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对冲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仍有多余的,是否可以按月用于偿还剩余商业贷款部分本息额?

答:可以的,可到商业贷款银行(受托银行)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商业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缴存额及当月还贷本息额。

5. 问:职工从外地转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立即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