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19-00046 | 文号: | 嘉公积金〔2019〕30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9-06-0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
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品质办、建设局、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根据《嘉兴市加快中心城市品质提升打造国际化品质江南水乡名城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8〕61号)、《嘉兴市中心城市品质提升涉及“拎马桶”“筒子楼”住宅房屋收购方案》(嘉政办发〔2019〕15号)和《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实施市区十大标志工程、“拎马桶”“筒子楼”和“城中村”整治,以及城市有机更新等中心城市品质提升项目推进中涉及房屋征收或收购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房屋征收或收购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征收或收购协议签订后,两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且存贷不挂钩。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出资的职工家庭,如无公积金贷款,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办理上述公积金业务时,在按规定提供相关业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四、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努力为职工群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范围参照执行,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嘉兴市中心城市品质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