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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722843/2015-00001 文号: 嘉公积金〔2015〕41号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15-09-0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废止

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9-03 15:45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加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力度,根据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6号)以及嘉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5〕67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50万上调至60万;夫妻单方缴存或单身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25万上调至30万。

二、设定保底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出具真实、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保底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单方缴存或单身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保底贷款额度为15万元。

三、明确精装修住房的贷款比例

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70%。

四、简化贷款手续、加快放贷速度

(一)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房屋总价按照契证载明的计税金额与买卖合同成交金额二者取其低确定。

(二)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为依据,实行统一的认房认贷标准。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放贷速度。

五、加大对违反政策的处罚力度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次政策调整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原《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嘉公积金〔2014〕38号)到期废止。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