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减轻患重大疾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家庭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社保部门发放《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的病种(以下称规定病种)。目前规定病种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重度精神病、肺结核辅助性治疗、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0种。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2.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
(二)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仅限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一)规定病种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1.嘉兴市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
6.社保部门出具的一个年度内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明。
(二)其他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1.嘉兴市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6.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7.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专用拨付单》。
上述(一)、(二)要求提供的资料,除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龙卡外,均需查验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 提取办理时限及可提取金额规定
(一)规定病种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其他重大疾病自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以上可提取金额实际办理提取时以职工个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取至百元整。
第六条 提取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如单位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请单位在审核可提取金额时予以把关。
(二)职工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七条 各分中心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凭证与市区不一致的,以当地的为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提取申请人信息 |
单位编号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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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号 |
| 职工姓名 |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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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相关信息 |
患者姓名 |
| 与提取 人关系 | □ 本人 □ 配偶 □ 子女 | 工作单位(非本人的填写) |
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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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时间 |
| 住院地点 |
| 住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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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额 |
| 医疗保险 报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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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报 销金额 |
| 自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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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代领人签名: 代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领人联系电话: |
单位意见: | 管理中心意见: |
经审核 ,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请审查准予提取。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